§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李长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华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化分析:
■
(1)截至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总额比期初减少14.86%,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下属子公司偿还贷款及正常经营支出增加所致;
(2)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比期初分别增长57.7%和116.21%,主要系报告期销售总量增加,以及部分销售收入按合同约定尚未结算完毕所致。
(3)截至报告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比期初分别增长41.89%和31.11%,主要系采购量增加以及为防范风险适当延长付款期限所致。
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分析:
■
(1)报告期,投资收益同比增加47.09%,主要系报告期联营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报告期, 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78.98%%,主要系报告期下属子公司未收到三线企业增值税超基数返还款以及收到的政府补助较同期减少所致。
(3)报告期, 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50.42%%,主要系报告期下属子公司营业外支出事项减少所致;@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分析:
■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37.92%,主要系本公司部分产品预收款比例有所下降,应收账款较同期大幅增加所致。
(2)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降低159.66%,系由于报告期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份限售承诺: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水电气移交相关承诺:中船重工集团公司承诺,在重庆红江、重跃公司、江增机械、重齿公司、长征重工、武汉船机、武汉重工7家企业将相关的供水、供电、供天然气等社会职能改造移交过程中,对于实际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已预计负债的部分,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3、不竞争承诺:涉及同业竞争方面,中船重工集团已于2008年4月8日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该协议,中船重工集团确认,虽然其以及其下属企业、单位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部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但该等情况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中船重工集团承诺:除可以维持上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外,中船重工集团将不会,并促使中船重工集团之附属企业、参股企业不会:
(1)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托管、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股份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但中船重工集团或中船重工集团附属企业、参股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不超过5%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中船重工集团或中船重工集团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5%以上的权益的情形不适用上述中船重工集团的承诺。中船重工集团进一步承诺:
(4)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发行人应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附属企业是否有意从事或参与上述业务机会。一经收到发行人确定有意的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即应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予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
(5)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因任何原因决定不从事和参与该等新业务,一经收到发行人确定不从事和参与该等新业务的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依据本协议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6)将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依照上述第5项可能获得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中船重工集团给予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选择权,即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有权根据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除《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外,中船重工集团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
(1)中船重工集团全资下属的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来不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2)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获得境外合作方芬兰瓦锡兰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的条件下,中船重工集团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尽全力促使上海研究所将其持有的上海瓦锡兰齐耀柴油机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经合资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转让予发行人。"
对于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承诺。其中重齿公司、江增机械已完成了供水设施的移交,实际发生的费用未超支。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5,096,361.98元,于本报告期内,上述股利已经发放完毕。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