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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郝伟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除法定承诺外,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改中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个月之内向哈药股份董事会提出以非公开发行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哈药股份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议案,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资产注入事项在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实施完毕。上述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如按哈药股份股票2008年7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11.29元作为非公开发行价格,则资产注入完成后哈药集团所持哈药股份股权的比例将不低于45%),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哈药集团并保证非公开发行实施当年(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当年)哈药股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

  2.如果未在三十个月内提出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的议案,哈药集团将在期满当年及之后历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前的适当时间提出现金分红(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之百分之八十)的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投赞成票,哈药集团由此历次获得的现金分红将全部立即转赠给所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直至提出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和现金资产(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的议案。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前述第1、2项特别承诺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前述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5.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审议通过,哈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通过行使控股股东表决权方式,全力支持哈药股份的发展,维护哈药股份的稳定运营,推动哈药股份做大做强。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个月之内提出向公司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的议案。截至本报告期末,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提出注资计划。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情况。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伟哲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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