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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0-40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收到表决票9票,实际收到表决票9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讯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华工科技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0-39。

  二、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1.7元/股的价格对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工创投”)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7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工科技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由29.14%增至为32.50%,为华工创投第二大股东。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产业集团”)目前为华工创投第一大股东,本次也按照1.7元/股的价格对华工创投进行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70万元。增资完成后,产业集团所持华工创投的股份由31.20%增至为34.22%,仍为华工创投第一大股东。由于公司和华工创投均属产业集团控股企业,本次公司增资华工创投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刘大桥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为华工创投董事;马新强、童俊、刘大桥为产业集团董事)。

  此次增资价格系根据华工创投2010年2月27日由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浩华评报字(2010)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净资产值予以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宏先生、彭海朝先生、吕卫平先生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项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华工创投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0-41。

  三、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4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0-4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华工创投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指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指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

  华工创投:指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1.7元/股的价格对华工创投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70万元。增资完成后,华工科技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由29.14%增至为32.50%,为华工创投第二大股东。

  3、由于公司和华工创投均属产业集团控股企业,本次公司增资华工创投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刘大桥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为华工创投董事;马新强、童俊、刘大桥为产业集团董事)。

  此次增资价格系根据华工创投2010年2月27日由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浩华评报字(2010)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净资产值予以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宏先生、彭海朝先生、吕卫平先生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项议案的独立意见。

  4、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1.7元/股的价格对华工创投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70万元。增资完成后,华工科技所持华工创投的股权由29.14%增至为32.50%,为华工创投第二大股东。

  2、产业集团目前为华工创投第一大股东,本次也按照1.7元/股的价格对华工创投进行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1870万元。增资完成后,产业集团所持华工创投的股份由31.20%增至为34.22%,仍为华工创投第一大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中公司向华工创投增资的交易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经审议,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对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本公司关联董事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刘大桥回避表决,(马新强、张新访、童俊、王中为华工创投董事;马新强、童俊、刘大桥为产业集团董事)。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专门意见。

  4、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科技产业大厦A座10楼

  主要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科技产业大厦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童俊

  注册资本:人民币20,41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420101177747775

  营业期限:1992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

  主营业务:机械、电子信息、计算机、环保、激光、通讯、新材料与新能源、生物工程、精细化工、基因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工业及办公自动化等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持股100%(全资)

  2、历史沿革: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前身是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2000年11月,合校后的华中科技大学决定,由原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和原武汉同济科技集团公司联合组建现在的产业集团。2006年7月,经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教技发函〔2006〕23号文)批准,产业集团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为唯一出资人。

  3、近三年发展状况: 单位:万元

  ■

  4、2009年度及201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5、由于公司和华工创投均属产业集团控股企业,本次公司增资华工创投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

  注册资本:11460万元

  设立时间:2000年9月11日

  注册地:湖北武汉

  主营业务:对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的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7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1.20%;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339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9.14%;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196万元,占出资总额27.8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1.78%;

  (二)华工创投主要财务指标:

  1、基准日交易标的的审计情况:

  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企业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0)051号】审计报告。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基准日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华工创投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浩华评报字(2010)第008号】评估报告。

  经过评估,评估结论: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持续经营情况下,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475.40万元,比账面净值13,644.97万元,增值3,830.43万元,增值率28.07%。

  其中:资产账面价值16,420.98万元,评估值20,251.42万元,增值3,830.43万元,增值率23.33%。负债账面值2,776.02万元,评估值2,776.02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13,644.97万元,评估值17,475.40万元,增值3,830.43万元,增值率28.07%。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2010年2月27日由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浩华评报字(2010)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工创投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净资产评估值为17,475.40万元。各股东协商以每股1.7元的价格为基准增资。

  日前,华工创投召开二○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由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每股价格1.7元的价格向华工创投增资,增资总金额为现金人民币3740万元。其中,华工科技增资金额为1870万元。”

  另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此次增资扩股的认购权,其原因在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8日以1.7元/股的价格对华工创投进行了增资,增资额为现金人民币2006万元。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对于非主营业务暂不考虑增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增资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10月8日

  3、协议具体内容: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增资协议。甲、乙两方向华工创投增资2200万股,每股价格1.7元,总金额3740万元,丙方、丁方放弃此次增资扩股的认购权。

  甲方、乙方各增资数量1100万股。增资前后各方股权数量与比例见下表:

  ■

  甲方和乙方相应的增资款共计3740万元最迟须于2010年12月8日划入华工创投验资专户,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方承诺将按照上述程序积极支持华工创投完成本次增资扩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将书面通知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由于未履行和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由四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华工创投、产业集团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方面均保持独立。

  七、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工创投成立十年来,先后投资了30多家企业,成功地孵化、培育了一批科技项目。经过多年来经济总量的快速扩张,中国经济到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大转折时机,华工创投有意抓住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筹集创业资本投资于新兴的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和创新企业。目前,华工创投可用投资本金有限,需要新的投资资本补充。为此,华工创投提出对现有股东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度调整股东的股权结构,扩大投资资本金来源。公司作为华工创投的主要股东,也希望通过增持华工创投的股份,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风险分析:华工创投所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经营、管理、技术等各方面的风险,会对华工创投投资回报造成影响。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确定,也将为华工创投投资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华工创投所投资项目的基本状况及其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风险。

  交易完成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货币资金相应减少。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10年1月1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华工创投所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宏先生、彭海朝先生、吕卫平先生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项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华工创投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真实、客观,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资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3、华工创投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4、增资协议

  5、华工创投2009年度审计报告;

  6、华工创投资产评估报告书。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0-4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就有关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23日9:30-11:30,下午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22日15:00至2010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

  5、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2010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多项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股票的数量;

  2.3发行方式;

  2.4发行对象;

  2.5限售期;

  2.6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

  2.9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其中第1项议案包括(1)至(6)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1项议案已于2010年8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已于2010年7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三、提示性公告

  公司将于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0年11月22日全天、11月23日上午9:00-12:00;

  2、 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电话:027-87180126,联系人:安欣,邮编:430223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988,投票简称为“华工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① 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代表所有提案,1.00 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于议案100.00 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对于议案二中有九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的子议案(2.1),2.02 元代表议案二中的子议案(2.2),2.03元代表议案二中的子议案(2.3),2.04元代表议案二中的子议案(2.4),以次类推。

  ③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④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⑤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4)计票规则

  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六个议案中的一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其中一项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其中一项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5)投票举例

  ①股权登记日持有 “华工科技”A 股的投资者,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②如某股东对议案一投反对票,其申报顺序如下:

  ■

  ③如某股东对议案二第3项投赞成票,申报顺序如下:

  ■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以下网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15:00至2010年11月23日15:00。

  (4)投票注意事项

  ①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②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行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日期:2010年  月   日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赞成”或“弃权”或“反对”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弃权”或“反对”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可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如委托人未明确表示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理人)可按自己决定表决。)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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