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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罗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雷蕾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比期初增加16,266.58万元,增长比例43.74%,主要系公司环保板块脱硫回款较去年增加2,641万元及报告期收到招银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10,000万元所致。

  2、报告期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1,050万元,增长比例100%,系公司报告期收到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050万元(脱硫服务费)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616.36万元,降低比例65.79%,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预付土地款已办理完征地手续,转入开发成本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期初增加2,620.89万元,增长比例198.95%,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借款增加1,987.08万元所致。

  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6,323.45万元,减少比例86.15%,主要系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项目在建工程39,944.8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6、短期借款期末比期初增加10,500.00万元,增长比例86.71%,主要系母公司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净额5,500万元及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所致。

  7、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比期初增加2,175.15万元,增长比例430.48%,系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利率互换产品公允价值下降2,175.15万元所致。

  8、应交税费比期初增加1,614.96万元,增长比例193.41%,主要系公司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运营项目规模扩大后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9、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增加1,603.71万元,增长比例36.27%,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订制厂房保证金1,593.14万元所致。

  10、长期应付款较期初增加9,193.13万元,增长比例160.19%,主要系公司收到大别山环保科技分公司部分脱硫岛设备招银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10,000万元所致。

  11、其他长期负债较期初减少4,352.48万元,降低比例76.36%,主要系公司大别山环保科技分公司部分脱硫岛设备融资租赁事项确认递延收益借方余额所致。

  12、实收资本期末余额比期初增加22,047.38万元,增长比例80.00%,资本公积期末余额比期初减少22,047.38万元,降低比例80.07%,以上两项系根据200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致。

  13、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比期初增加2,637.04万元,增长比例112.83%,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14、 年初至报告期(1-9月)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45,975.21万元,增长比例213.34%,主要系公司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规模增大,脱硫服务收入增加5,202.67万元、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铬渣综合治理发电收入增加13,566.44万元、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结转收入9,728.12万元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结转收入25,044.66万元所致。

  15、年初至报告期(1-9月)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37,125.64万元,增长比例309.82%,主要系公司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规模增大,脱硫成本增加1,973.71万元、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增铬渣综合治理发电成本增加17,824.85万元、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结转成本5,708.52万元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结转成本15,433.54万元所致。

  16、年初至报告期(1-9月)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2,352.32万元,增长比例175.7%,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计提税金及附加所致。

  17、年初至报告期(1-9月)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387.85万元,增长比例为56.01%,主要系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和襄樊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营销策划费用增加所致。

  18、年初至报告期(1-9月)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2,298.7万元,增长比例为90.71%,主要系公司脱硫项目借款财务费用增加,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费用增加所致。

  19、年初至报告期(1-9月)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4,320.96万元,降低比例201.37%,系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利率互换产品本期公允价值下降所致。

  20、年初至报告期(1-9月)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529.58万元,增长比例826.58%,主要系公司投资的联营公司中盈长江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公司报告期实现投资收益5,036.49万元所致。

  21、年初至报告期(1-9月)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097.97万元,增长比例193.2%,主要系公司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运营项目规模扩大后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22、年初至报告期(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7,437.03万元,降低比例70.01%,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学府地产丽岛漫城项目报告期销售回款较去年同期减少1.19亿元,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由于原材料-燃煤价格大幅上涨,经营成本升高,电价回款无法弥补经营现金支出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亏损2,832.83万元所致。

  23、年初至报告期(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20,380.26万元,降低比例71.50%,主要系上年同期BOOM项目支付建设工程款所致。

  24、年初至报告期(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2,513.92万元,增长比例为283.92%,主要系公司新增燃烧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贷款16,500万元、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4,500万元、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增铬渣治理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全资子公司襄樊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新增3,000万元项目贷款所致。

  25、报告期(7-9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391.67万元,降低比例544.84%,主要原因是:(1)公司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铬渣综合治理主要原材料-燃煤价格大幅上涨,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电费及其他收入无法弥补,造成经营性亏损4,126万元,利率掉期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49万元,由此导致义马环保在报告期内亏损达6,233万元,该公司1-9月份累计亏损1.09亿元;(2)上年同期利率掉期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仅为154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8年3月19日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签署了关于从事利率互换业务的《委托协议》,2008年4月24日与其签署了《交易确认书》。交易确认双方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的不同利率基础进行特定本金下的利息扎差清算的业务,委托期限为2008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

  协议规定的计算额度为义马环保在农行已取得的贷款人民币23,000万元,保证金为人民币1,150万元,交易条件为当市场同时满足美元6个月的同业拆放利率(usd 6m libor)<=7.0%、美元30年的固定期限互换利率(30y usd cms)>=3.80%。利息扎差清算模式为:农行支付人民币年利率7.83%×N/M ,义马环保支付人民币年利率7.15%。

  2010年1-9月,义马环保的利率互换业务收益人民币-257.48万元。上述损益为经常性损益,计入公司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文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金融机构对该金融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报价认定为该金融衍生工具--利率互换的公允价值,并将根据一贯性原则以后期间均采用该方法确认其公允价值。

  201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的报价为-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680.44 万元),公司据此确认本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175.15万元,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余额为2,680.44万元。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详见2010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保担保。(详见2010年7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将公司拥有的大别山环保分公司BOOM项目部分脱硫岛设备,价值为134,958,501.29元,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招银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详见2010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凯迪电力承诺:

  (1)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不包括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追加对价安排的股票数量: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日流通股总股数83,200,000 股计算,追加对价安排比例为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0.5 股,共计4,160,000 股。 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

  ①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或者②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或者③公司2007、2008 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承诺履行完毕或确认无需履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原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长江通信、武汉城开、湖北科投承诺:

  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东湖高新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其他承诺: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协议收购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凯迪电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在东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同时,湖北联发投承诺,该次收购凯迪电力所持有的东湖高新14%股权(共计69,449,234股)事项自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

  3、履行情况:

  (1)经审计公司2007、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均高于50%,经营业绩均达到设定目标,公司2007、2008 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未触发追送股份条款。

  (2)原持股5%以上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执行了以上承诺。

  (3)湖北联发投严格执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在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7,559,22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06,384,402.29元转入2010 年度。

  2010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截止2010年3月5日,本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廷元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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