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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卞志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富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仁敏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代购国库券债权纠纷案@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执申字第 197 号、197-3 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对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尚欠本公司的代购国库券债权2,579.84 万元人民币进行追讨。此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39,756 股的股权和在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94,753股的股权及其未取走的分红折抵给本公司,有关折抵手续已办理完成。2007年底,公司申请将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拥有的债权共计1,636.3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于2008年3月收回欠款7,805,974元。公司目前正在继续查找可执行财产,剩余欠款正在继续追讨过程中。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短期财务状况影响不大,公司已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坏帐准备。

  2、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和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599,464.72元;同时还起诉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553,336.81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6)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6,183,819.82元,并于同日作出(2006)榕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元。由于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持有异议,本公司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为了尽快进入执行程序,避免损失扩大,在二审阶段,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对上述两案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终审裁定。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9)张民破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经税务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核销了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帐。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仍在执行中,本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3、 2010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立通字(1002)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截止到报告期末,相关调查还在进行中。

  4、本公司拟向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66万股股份,交易金额为15,158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股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经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5、本公司拟向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4,404,850股股份,交易金额为1.7628亿元人民币,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经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及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因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航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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