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0-03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通知: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通知,为保障2010年第16届亚运会广州市空气质量,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在已经达到减排要求的基础上再实施临时减排(减排100%),将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停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相关规定,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本次停产预期将对公司2010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对公司2010年度的净利润影响额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约为200-50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673.82万元,2010年1-9月未经审计净利润为284.77万元。)我公司于《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0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计时,已经考虑到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可能停产所带来的影响。
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尚有一定中纤板库存能够保障已签订单的正常履行。另外,公司在广东省境内还有5间中纤板制造厂可以满足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其客户的中纤板需求,因此,该公司的本次停产将不会对其生产订单、客户关系等产生影响。亚运会结束后,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将会尽快恢复生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0-03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80,006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1月2日。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概述
2008 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分别增持本公司股份50,500 股和229,506 股(合计280,006 股),分别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02%和0.07%(合计0.09%)。
截至2010年10月29日止,李建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10,484,000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6.02%;刘宪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47,556,30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5.51%;合计51.53%。
2008年10月30日和2009年10月29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期限到期的公告》。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80,006股,占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0.15%、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0.22%和公司股份总数的0.09%。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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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增持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2008 年10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履行了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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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李建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和刘宪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的总计280,006股限售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将于2010年11月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自动解禁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2008年10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的限售股份已经符合上市流通的期限和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其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2、公司不存在影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其他情形。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