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恒宝股份
股 票 代 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然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江浩然
上市公司、恒宝股份、公司: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江浩然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10年3月31日起不再担任恒宝股份副董事长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股票22,030,447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4.9996%,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582,72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47,723股,无质押、冻结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恒宝股份第三大股东,持有5.64%的公司股票。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首发上市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1)其所持有的股份中,因2005年度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自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0年3月31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上述承诺,2010年10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恒宝股份股票的50%即15,582,723股可上市流通。
2010年11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出售恒宝股份股票1,200,000股,成交价为15.29元/股,成交金额为1834.8万元。
2010年11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出售恒宝股份股票1,635,000股,成交价为15.44元/股,成交金额为2524.44万元。
截止到2010年11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其所持的恒宝股份的股票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0.64%。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股票22,030,447股,占恒宝股份股票总额的4.999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恒宝股份的股票。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0年11月2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出售恒宝股份股票共计9,135,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价格区间(元/股) |
2010年10月18日 | 卖出 | 3,000,000 | 13.89 |
2010年10月20日 | 卖出 | 2,500,000 | 13.70 |
2010年10月22日 | 卖出 | 800,000 | 13.83 |
2010年11月1日 | 卖出 | 1,200,000 | 15.29 |
2010年11月2日 | 卖出 | 1,635,000 | 15.44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然
日期: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
股票简称 | 恒宝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10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浩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24,865,447 持股比例:5.64%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835,000股 变动比例: 0.6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无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无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然
日期: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江浩然先生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江浩然在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票24,865,447股,占公司股票总额的5.64%,2010年10月25日到2010年11月2日为止,江浩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共出售公司股票2,835,000股,占公司股票总额的0.64%,本次变动后,江浩然仍持有公司股票22,030,447股,占公司股票总额的4.9996%。具体详见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