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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5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添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3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1月2日-2010年11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15:00至2010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永丰路19号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钟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174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1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159656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数518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32%。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四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174547股。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新增股本2863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2,650万元增加至25,513万元,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60122812股,反对30635股,弃权211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677%。

  2、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于2010年10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60140412股,反对0股,弃权34135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25.17%,从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补充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承诺将该部分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该决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保荐人已出具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60153247股,反对0股,弃权213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86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2.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申请获批准后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60098447股,反对100股,弃权760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志宏、黄贞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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