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0-033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通知: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4日,信达公司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共计转让连云港股份26,872,000股,转让比例达到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5.00%。
信达公司现持有本公司 64,208,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94%,仍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5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8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连云港
股票代码:601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公司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连云港 | 指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华建国际 | 指 | 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华建深圳 | 指 | 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信达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签署的《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三)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四)注册资本:贰佰伍拾壹亿伍仟伍佰零玖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31562
(六)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七)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九)税务登记证号码:京证 110101710924945
(十)主要股东和发起人:财政部为信达公司唯一发起人和股东
(十一)通讯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3080000 传真:010-630804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田国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长 |
侯建杭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总裁 |
陈维中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副总裁 |
许志超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副总裁 |
王淑荣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尹伯钦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肖玉萍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李燕平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刘向辉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李锡奎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独立董事 |
邱东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独立董事 |
刘亚晶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庄恩岳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陈玉华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高冠江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裁助理 |
贾放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总裁助理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和股权抵债方式取得的、目前持有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公司为4家。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所持连云港股份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结构,同时调整下属公司华建深圳的资产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月内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华建深圳转让所持有的连云港部分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连云港股份91,08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16.94%。
自2009年10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共计转让连云港股份26,872,000股,转让比例达到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5.00%。其中,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转让15,672,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2.9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向华建深圳转让11,20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2.08%。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为连云港2010年11月3日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6.80元。
具体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及披露情况如下:
1、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累计转让8,302,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1.54%,该事项已于2009年12月2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18);
2、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1月15日,累计转让5,37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1.00%,该事项已于2010年1月19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0-001)
3、2010年1月18日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转让2,000,000股;2010年11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向华建深圳转让11,20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2.08%。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0年1月18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连云港股份13,20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2.46%。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转让26,872,000股,达到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5.00%。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连云港股份数为64,208,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1.94%;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子公司华建国际实际控制的公司华建深圳持有的股份数为11,200,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0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连云港上市交易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田国立
签署日期: 2010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达公司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达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连云港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连云港市 |
股票简称 | 连云港 | 股票代码 | 6010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91,080,000股 持股比例: 16.94%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6,872,000股 变动比例: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达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数为64,208,000股,占比11.94%;信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建国际实际控制的公司华建深圳持有的股份数为11,200,000股,占比2.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田国立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