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0年11月5日
召开地点: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
召集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万建军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5人,代表股份175,243,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876万股的31.93%。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南风日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4,79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465%;
反对 424,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425%;
弃权 19,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4,620,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446%;
反对 512,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925%;
弃权 97,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5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4,634,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525%;
反对 394,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253%;
弃权 214,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2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4,642,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572%;
反对 38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225%;
弃权 194,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1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翟颖 杨晓娜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