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11月9日9:00
2. 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许振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02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4,000,000股的14.9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大连重工·起重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027,50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于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故回避本议案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16,001,500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