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董事郑国华先生于2010年10月20日减持了本公司部分股票,出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问题发生后,郑国华先生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置,并按照公司决定及其自愿的原则接受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郑国华先生于2010年10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29.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总额的0.24%,交易金额约1057.82万元。
由于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披露公司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郑国华先生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及本公司《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郑国华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经2010年10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公司董事会认为郑国华先生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日常经营信息并不了解,于2010年10月25日召开董事会时才知悉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卖出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同时,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业绩与预测一致,不存在重大利好或重大不利好信息。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决定对郑国华董事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10万元的处分决定。公司已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郑国华先生交纳的罚金110万元整。
公司董事会已向郑国华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