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30日生效。根据《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10年10月31日本基金收益分配数额328,953,179.24元为准,向本基金持有人进行利润分配。现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二、利润分配时间

  权益登记日:2010年11月15日

  除息日:2010年11月16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11月19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利润发放办法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将本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0年11月18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六、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