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补充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0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1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德元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7,00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3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按下列条件向主管机构申请注册短期融资券:
(1)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11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可分期发行;
(2)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以在2年内分期发行,每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1年;
(3)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4)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5)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替代银行贷款等。
2.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承诺函和各种公告等),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办理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有关手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交易、登记手续等),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用户拓展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使该项目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安排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1.将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8,206万元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光明LNG调峰站、福永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葵涌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布吉西郊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坪地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的建设,全部变更为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建设。变更的原因是:原计划投资的五个场站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目前无法开工建设。光明LNG调峰站、福永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两个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被收回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无法建设开工;葵涌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布吉西郊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坪地抢险服务中心及调压站由于与其相连接的燃气管网因政府规划建设的道路尚未开工建设无法铺设,无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而公司目前为了满足市场对天然气持续快速增长的需求,需要大量投资建设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且通过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可以弥补因燃气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向用户供气的不足。
2.将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6,348万元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宝安区天然气调度抢险中心建设缩减5,000万元,用于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建设。缩减投资的主要原因是项目设计变更以及通过严格项目管理减少建设成本。
3.如果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除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外的其他子项目建设有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建设。
4.将募集资金产生的所有利息全部用于投资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中高压、次高压及中压管网建设。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晓冬先生、律师许志刚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