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发起人之一,其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4,770,3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5%,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85,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股的对价股份,在支付完成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7年1月15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 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严格履行,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385,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 2,385,190 | 2,385,190 | 1.31% | 2.25% | 0.83%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82,471,121 | 63.27% | -2,385,190 | 180,085,931 | 62.44%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182,467,025 | 63.27% | -2,385,190 | 180,081,835 | 62.44%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8、高管股份 | 4,096 | | | 4,096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82,471,121 | 63.27% | | 180,085,931 | 62.44%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05,948,879 | 36.73% | 2,385,190 | 108,334,069 | 37.56% |
1.人民币普通股 | 66,348,879 | 23.00% | 2,385,190 | 68,734,069 | 23.83%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39,600,000 | 13.73% | | 39,600,000 | 13.73%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05,948,879 | 36.73% | | 108,334,069 | 37.56% |
三、股份总数 | 288,420,000 | 100% | | 288,420,000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 4,770,380 | 1.65% | | | 4,770,380 | 1.65% |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发生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ST盛润相关股东已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ST盛润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