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11日15:00至2010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号盛世国际写字间3026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768,41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7,054,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4,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管大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没有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两项,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819,224,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465,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819,221,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反对445,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100,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会议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名称 | 周瑞龙 | 孙海鹏 | 丁建江 | 王忠英 | 林浩泉 | 吴丽佳 | 李岚 | 文绍兰 | 张玉军 | 肖晓兰 |
所持股数(股) | 242,788 | 188,300 | 181,700 | 157,000 | 121,442 | 118,600 | 112,887 | 93,300 | 83,480 | 69,700 |
1.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2.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已由九重天律师事务所李东升、阮立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结论性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