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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10-042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11月12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庆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8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广西国创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7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同意票8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强、丁江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10-043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拓展公司西部市场,进一步发挥公司产品、技术、规模优势,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于2010 年10月15日召开了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改性沥青移动工厂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四川全资子公司。

  2010 年11月8日该全资子公司已在四川注册成立,现将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企业名称:四川国创兴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新津县物流园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销售改性沥青、乳化沥青、高速铁路专用沥青。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10-04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诚坤投资有限公司的

  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送达的深圳市诚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坤公司")有关反请求答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仲裁委已于2010年11月4日决定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诚坤公司为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江西到瑞昌(赣鄂界)段建设项目沥青材料货物和伴随服务代理商,经招投标,本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中标,200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沥青材料采购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约定预计供货期为2010年6月30日届满,在此之间本公司一直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诚坤公司供应货物且承担风险。在合同预付供货期届满后,本公司的供货义务已完成,但诚坤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要求本公司为其供货。本公司鉴于双方之前的友好合作,于2010年7月开始为其供货,因合同供货期已届满,双方对于合同供货期届满后的供货价格没有明确约定,本公司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了2010年6月30日后的供货价格,但诚坤公司不接受因工期滞后所带来的市场波动影响对供货价格的调整,要求本公司按原价继续向其供应沥青,则将由本公司单方承担沥青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本公司认为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鉴于上述事实,本公司依据合同第17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0月18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0年10月19日获正式受理。本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裁令诚坤公司向本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68,97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向申请人赔偿损失,该损失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10年10月15日损失为人民币44,754.89元);2、裁令诚坤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沥青货款人民币6,339,636.16元(含质量保证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向申请人赔偿损失,该损失自2010年10月15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3、裁令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诚坤公司承担。

  诚坤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就本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书,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裁令本公司向诚坤公司支付赔偿费10706912.4元(按合同价格的15%计取);2、裁令本公司退回未扣回的动员预付款5980918.92元; 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尚未对本案做出裁决。

  三、是否有其它尚未披露的仲裁或诉讼事项

  除本次仲裁事项外,本公司无其它尚未披露的仲裁或诉讼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严格执行了与诚坤公司签定的《沥青材料采购合同协议书》,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述案件不会对本公司未来产品的生产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但该案件的仲裁结果仍存在不确实性,若仲裁结果裁定本公司承担责任,将会对本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会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上述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风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南昌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通知书

  3、深圳市诚坤投资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书

  4、南昌仲裁委员会反请求答辩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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