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 年6 月23 日,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年产20 万吨铁塔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利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年产20 万吨铁塔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11,170.35 万元及利息28.03 万元投资于该项目,并设立青岛齐星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齐星铁塔”)。2010年8月19日,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了能够较大限度地为股东获取收益,依据2010年10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转为银行定期存单的议案》,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与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青岛齐星铁塔将在开户银行开设的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中的7,000万元转为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万元) | 存入日期 |
6个月定期存款 | 鲁A00100687 | 3000 | 2010.11.11 |
6个月定期存款 | 鲁A00100686 | 2000 | 2010.11.11 |
3个月定期存款 | 鲁A00100688 | 1000 | 2010.11.11 |
3个月定期存款 | 鲁A00100689 | 1000 | 2010.11.11 |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四方同意:青岛齐星铁塔以上述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东海证券。青岛齐星铁塔上述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
三、本补充协议中青岛齐星铁塔的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本补充协议中青岛齐星铁塔的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青岛齐星铁塔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东海证券。
五、本补充协议自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六、本补充协议为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四方于2010年8月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公司、青岛齐星铁塔、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