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98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5,59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4,410,000元。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11 月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了(2010)汇所验字第6-005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超募部分的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尽快安排下次董事会讨论确定后签署,届时将另行公告。
公司连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 年11 月15 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101986710059788888,截止2010 年11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肆亿叁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高压交联聚乙烯绝缘智能节能电缆及附件产品成套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050154500000425,截止2010 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壹亿肆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500km海洋系列电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32902771910999,截止2010 年11月15 日,专户余额为壹亿玖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2,500t特种导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090801040009989,截止2010 年11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伍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压及超高压电缆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沙子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090501040011742,截止2010 年11 月15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骥跃、龙丽可以随时到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O 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