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264,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协商变更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将产品销售关联合同总金额由人民币10000万元变更为17000万元,其他条款不变。
其中关联股东伊藤忠金属株式会社和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3,764,58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唐银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