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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0-07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38,559,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58 %。

  会议由公司董事林科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芜湖光电产业化(一期)项目总投资666,205万元,现已募集资金净额297,960万元,资金尚有缺口。为保证其尽快投产并产生效益,决定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徽商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万元,借款期限5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赞成338,559,7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潘玲、答邦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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