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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0)029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时

  2、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 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形式

  5、 主持人:因董事长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范崇国代为主持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822,6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6,822,6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公司终止光学读取头分光片及高反片技改项目,并将其节余的1,812.75万元募集资金及原投入787.25万元分光片项目的机器设备转投于年产50万套单反数码相机用光学低通滤波器技改项目。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年产50万套单反数码相机用光学低通滤波器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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