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2009年11月16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决议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已于2010年3月10日报中国证监会受理。由于年内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公司主营业务中包含房地产业务,导致公司融资计划难度增加。截至2010年11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未能取得重大进展,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因到期而自动失效。
今后公司如推出再融资计划,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