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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0-010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5月26日,海门容汇通用锂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409号)委托北京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6层1号)就本公司"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0050.0)和"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1016.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该事项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和"其他事项"中予以详细披露。

  2010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关于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委托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3号2楼)就该仲裁事项进行全权处理。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于2010年11月5日下发了第15477号和第15478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收到该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本公司"电池级无水氯化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0050.0)和"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1016.5)有效。

  同时,该决定还说明"如果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本公司除该仲裁事项外,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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