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霄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255,669,563股,占公司总股本40,177.5万股的63.63%;董事长余霄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69,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669,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向海南省政府捐款300万元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55,669,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航三鑫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签署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