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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济时评
环境责任险何以步履维艰
周子勋

  对于日渐强调环境保护的中国而言,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表示,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江苏、湖北、湖南、深圳、重庆等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大量工业企业的污染事故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巨大风险,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不过,环境责任险从实际状况来看并不乐观。在我看来,其中最大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来自国内既得利益集团对环境责任险的认同。可以看到,在最初宣布推行环境责任险的时候,两家石油集团承诺对此项工作予以支持,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它们给出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两家集团均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

  这两大垄断石油集团没有直接拒绝实施环境责任险,但事实上它们在国内一直是享受着某种“治外法权”的待遇。最直接的一个事实就是今年7月份发生的大连爆炸事故,造成整个附近海域受到污染事故,虽然相关部门做出了全面处理,但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中石油对此次环境污染事故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在事故处理后,还召开了表彰大会。与此事故相反的是,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让英国BP公司陷入巨大的责任赔偿,除设立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外,其他法律诉讼还依旧没有结束。这说明,在中国环境赔偿不是惩罚性的,尤其是对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因此它们不担心污染赔偿的风险问题。

  其次是制度设计方面。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险是非强制性的,这大大降低了其效果。早前发生的紫金矿业重金属污染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对于这类高风险企业我们同样没有采取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措施,保险公司也同样不可能去积极开展此类业务。

  此外,保险赔偿与法律责任追究如何协调也要纳入考虑。从目前而言,虽然已经有了针对环境责任险的案例,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盲区,这也是当前环境责任险处处碰壁的因素之一。

  综上可见,在没有理清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从法律的执行上明确责任的追究环境下,环境责任险就很难有真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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