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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0-036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94,595,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的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关于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金额及延长互保期限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金额至人民币2.5亿元;延长互保期限至36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94,595,99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部分资产进行抵押(抵押资产总额预评估值约为16亿元),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94,595,99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李建中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经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荐,选举易永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4,595,99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杨晓玲、陈新如因工作变动,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辞去监事职务的申请。经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荐,选举龙夏、赵明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1、龙夏

  表决结果:同意194,595,99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赵明方

  表决结果:同意194,595,99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2日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41号

  致: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2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21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94,595,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0%,均为2010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金额及延长互保期限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抵押贷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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