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通知:
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万股股份,用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贷款7,5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用途为置换贷款,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10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11月16日。
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56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240万股的47.66%,本次将其持有的其中1,500万股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占公司总股本45,240万股的3.32%。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10,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240万股的22.33%。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12月5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00万股股份(此部分股份在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6,000万股),用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43);
(2)2009年9月3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万股股份(此部分股份在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2,600万股),用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24)。
(3)2010年9月16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00万股股份,用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贷款7,5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240万股的4.42%。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12月5日,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股份(此部分股份在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2,000万股),联合用于投资发展中心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43)。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