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4号文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3,173,257.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众环验字[2010]089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近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飞虎、范茂洋可以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