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54 证券简称:科冕木业 公告编号:2010-043
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0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2403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7%。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泰州进口木材贸易加工区(科冕木业城)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7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关于《累计投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表决制选举魏平女士、郭俊伟先生、孟向东先生、林树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采用累计投票表决制选举张攻非先生、申士杰先生、田世忠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董事候选人魏平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董事候选人郭俊伟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董事候选人孟向东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董事候选人林树勇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攻非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独立董事候选人申士杰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独立董事候选人田世忠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综上,魏平女士、郭俊伟先生、孟向东先生、林树勇先生、张攻非先生、申士杰先生、田世忠先生7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算起。

  (四)关于《累计投票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表决制选举潘春雄先生、邵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监事候选人潘春雄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监事候选人邵壮

  获得70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新当选的监事潘春雄先生、邵壮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田洪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算起

  (五)关于《公司为穆棱科冕木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