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2010-052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1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2760000股的48.5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季奎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指派徐志和律师、陈榕青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1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1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徐志和、陈榕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2010-053
江苏中联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 年11月25日接到股东许继红女士的通知,其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大都会支行的2,9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股份于2010 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解除手续。
许继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2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9%。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其共质押公司股份3,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
特此公告。
江苏中联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