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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0-03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灯塔股份",公司前身),在资产重组期间,董事会于2003 年8 月7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诉天津硫酸厂于1993 年借款63 万美元,由原灯塔公司(上市之前)提供担保的借款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公司于2004 年3 月22 日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42 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市硫酸厂借款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于2004 年3 月24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诉讼进展情况。2005 年4 月6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硫酸厂借款237,883.3 美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0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诉讼进展情况。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信达资产公司(原债权人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简称"毛里求斯公司"),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信达资产公司变更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4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07)津高民二破字第1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天津硫酸厂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此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天津硫酸厂破产,毛里求斯公司请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前述担保事项发生于1993 年,且公司当时还没有上市,在公司上市时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没有以上诉讼的担保事项。在公司档案文件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中从未体现上述担保事项,也未列入债务管理。虽然当时在担保书上名称使用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认为以上或有事项没有进入上市公司主体,上市后的本公司不应为上述诉讼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依据天津市政府津政纪[2003]45 号《关于解决"灯塔油漆"涉及若干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公司因上述诉讼可能承担的或有负债将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承担。同时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同意在法院判决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如果本公司已先行偿还上述债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无条件将本公司已偿还部分及时支付给本公司。天津市政府的上述安排以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使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在2005年以来的历次定期报告(含200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临时公告中持续进行了披露。(详情请参阅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裁决情况

  我公司于2010 年11 月26 日接到了天津二中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毛里求斯公司与案外人天津灯塔有限公司(简称"灯塔有限")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灯塔有限自愿代滨海能源履行还款义务695,000 元,并已履行完毕。毛里求斯公司同意放弃该案的剩余债权,并申请该案终结。天津二中院裁定: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三、简要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所产生的影响

  天津二中院本次裁定执行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公司在此事项中的或有负债也随之消除。由于公司在本案中的或有负债已由案外人灯塔有限代为支付,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发生偿还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天津二中院本次裁定的执行,减少了公司的诉讼事项,降低了公司的法律诉讼风险,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二中执恢字第0053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请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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