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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0-073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0年 12 月2 日上午9:30在本公司总部二楼三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 7 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爱国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详见附件一)

王爱国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若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当选,王爱国先生每年将从本公司领取税前人民币9万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任期至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圣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的议案》;

为更好地发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决策中的作用,鼓励独立非执行董事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本公司服务,结合本公司经营规模及参照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水平,提议将张圣平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调整为税前人民币9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肖建林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简历详见附件一)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2日收到本公司董事张明先生的辞呈,张明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张明先生的辞职请求,并感谢其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张明先生已向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与本公司董事会并无任何分歧,亦无任何须知会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名,推举肖建林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若当选,任期至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云利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任期至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一)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长汤业国先生、董事刘春新女士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长汤业国先生、董事刘春新女士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为保证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事宜时,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做相应的调整,对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董事长汤业国先生、董事刘春新女士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第五、七项议案具体内容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议案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详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12 月 2 日

附件一:

简历

王爱国先生,46岁,天津财经学院会计学硕士,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后;1995年至2000年任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2000年至今任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系教授,现任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院长、全国资产评估教学研究会执行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山东省会计教育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2008年6月至今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4月至今任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5月至今任中国玉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爱国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肖建林先生,43岁,历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经管中心副主任、财务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总裁助理,2008年1月至今担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9年1月至今兼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主任,1999年1月至今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6月至今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建林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王云利先生,37岁,历任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0年1月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本公司国内营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国内营销公司常务总经理。

王云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附件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董事、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的董事、聘任的副总裁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完全同意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结果。

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及由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圣平 张睿佳

2010年 12 月 2 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0-07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于2010年 12 月2 日上午9:30在本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2010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及由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及由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核心骨干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 12 月 2 日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爱国,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爱国

日 期:2010年 12 月 2 日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爱国先生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12 月 2 日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结合出发,在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全体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制定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为保证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青岛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在公司“求人、用人、育人、晋人、留人”的人才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2 、原则

(1)考核评价必须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个人工作业绩与工作能力态度相结合的原则;

(3)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当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修正指标值。

① 在考核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致使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 实际完成指标已不能体现公司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效果的。

3、适用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及由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人员需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企龄要求。

二、 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1、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绩效考核目标的确定。

2、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 考核体系

1、考核内容

基于公司强调人品与业绩并重的原则,对于考核对象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1)工作业绩

(2)工作态度及能力

2、考核项目与指标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年初签订的“经营者年薪合同”考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主要包括收入、利润、回款、质量等指标。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① 工作业绩考评:主要以指标或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主,包括量化指标/目标、非量化指标及常规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对于承担多项指标的中层,计算指标得分时加权合计所有指标得分。

② 综合评价:主要指分管领导对临时交办任务及工作态度、创新、执行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③ 单项考评:公司级单项考评内容包含公司表扬、批评、通报等考评数据,考评结果直接在月度评价结果中加减。

④ 月度考评结果=指标得分×70%+综合评价得分×30%+单项考评

全年考评结果(S)=∑月度考评结果/12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考核指标随岗位变动,个人期权激励数量不调整(因个人原因被撤职、降职、处分者除外)。年终统计时,前后岗位按照时间段确定权重汇总计算考核分值。调动到新岗位有过渡期的,过渡期时间应予扣除。

3、考核流程

(1)每一考核年度由公司制定被激励对象年度岗位业绩目标,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跟踪汇总考核数据,形成月度考核报表,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3)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对被考核人进行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能力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审核通过。

(4)考评结果优秀(考评结果80分)以上的可以行权:

考评结果(S)S≥9089≥S>8080≥S>7070≥S>60S<60
评价标准卓越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5)考评结果否决事项:

① 绩效考核期间,激励对象所在部门(或公司)出现违法违纪、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及市场形象的事项,该激励对象当年的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② 绩效考核期间,激励对象未与公司签订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书,则该激励对象该年度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说明:上文所说“考核年度”为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前一会计年度。

4、考核结果管理

(1)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期内如遇到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影响被考核人工作业绩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偏差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但须将修正方案交董事会备案。

(2)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人通知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考核结果通知起五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3)考核结果归档及后期处理

①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由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保存。

② 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实需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否则一律无效。

③ 股权激励计划结束三年后考核结果相关记录由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销毁。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2、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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