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0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刊登一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0】66号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针对该通知,经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沟通,公司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制乙烯项目(以下简称"CPP项目")享受该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10-037 的具体内容)
2010年10月15日,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针对公司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认定工作已经结束,同意公司从2010年1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0】66号通知,对于从国内采购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而对于从国外进口的燃料油所缴纳的消费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尚需经财政部认定审批后方可执行。而公司CPP项目自正式投产以来所用的燃料油大部分来源于自产而非外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将增加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约7,000万元。
公司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