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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解决市场纠纷仍需加强立法
郑晓波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利明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中关于登记制度、确权的规定,都是有关部门在证券市场中解决争议、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规则。《物权法》颁布之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的立法问题。

  王利明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已有将近30万亿的财产权益是以无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每天流转的总量超过2000多亿,所以无纸化证券形式财产可以说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市值如此庞大的证券市场,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强化对这些财产权益的保护归属,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

  “但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太健全,实践中出现争议都是通过证券登记内部解决问题。”王利明预计,从长远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将来关于无纸化证券财产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可能会有不少这样的争议提交法院。

  “法官面临的现实问题是缺乏必要的裁决依据。”王利明说,《物权法》解决权属的规定能不能适用到无纸化纠纷当中?在程序方面,各部门内部规定的程序能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证券交易规则涉及到担保的,《物权法》的相关担保规定能不能作为交易规则,发生争端后是不是以《物权法》的规定作为裁决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目前还很模糊,还需要研究并尽快立法加以明确。

  具体就担保而言,王利明表示,资本市场要保障资金的流动,离不开担保,担保在证券交易里更为重要。但《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担保制度,并非都是能够使用到日常交易里的“担保”,有一些担保确有其特殊性。如在证券交易里面,担保是不是要签订合同?王利明说,这个合同原则上应该是有的,但在证券交易里,担保往往和证券交易是一次完成的。一旦进入到交易程序,就被认为接受了交易的规则,不需要再另外签订单个的担保。但这种习惯的做法是不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目前还不明确。

  那么,上述情况是不是应该完全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判断证券交易是否形成了担保?王利明认为这是可以成立的,其担保应该是得到承认的。他认为,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尽快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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