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37,186,3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44%,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1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95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5.30元,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8,000万股。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130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普通股(A股)6,00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4,800万股于2006年11月16日起上市交易,网下配售1,200万股锁定三个月后于2007年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3、2007年6月7日,公司根据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每10股转增4股的资本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由18,000万股增至25,200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增至16,800万股,为限售流通股。
4、除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发起股东外,其他发起人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共计22,794,380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限售一年, 已于2007年11月20日上市流通。
5、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所持有公司限售股数145,205,620股中的8,019,307股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该部分股份已于2009年6月份被冻结,尚待办理国有股划转手续。
6、目前,公司总股本252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145,205,62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股东的承诺
根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份的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股份。
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并于其一致行为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都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2009年10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09年12月8日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签署了《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受让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全部国有股权,该部分股权为政府行政无偿划转,至此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成为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股东。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在《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及目的中披露“经发总公司目前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大港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经核查: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社保基金会因转持所应遵守的承诺
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7,186,3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即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 | 145,205,620 | 137,186,313 | 注 |
| 合计 | 145,205,620 | 137,186,313 | |
注: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中8,019,307将划给社保基金会,该部分股份已于2009年6月被冻结,尚待办理国有股划转手续,本次其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37,186,313股。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增加 | 减少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45,205,620 | | 137,186,313 | 8,019,307 |
1、国家持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45,205,620 | | 137,186,313 | 8,019,307 |
3、其他内资持股 | | |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0 |
4、外资持股 |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5、高管股份 | |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06,794,380 | 137,186,313 | | 243,980,693 |
1、人民币普通股 | 106,794,380 | 137,186,313 | | 243,980,693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4、其他 | | | | |
三、股份总数 | 252,000,000 | - | - | 252,000,000 |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