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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简称:长城信息 公司代码:000748 公告编号:2010-32
长城信息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作为被告与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纠纷案件于2009年6月21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详情见公司2009年6月25日《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20)),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土地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70%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760元,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26,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

  原告: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沙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

  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长国用(2008)第035141 号、长国用(2008)第035142 号、长国用(2008)第03514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交付标准为: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气,红线范围内完成房屋腾空、人员及设备撤离的现状土地。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08 年7 月20 日起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 年5 月24 日的违约金为143,994,000元。

  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有关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07 年5 月,公司正式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公司拥有的雨花路161号105亩(包括绿地和道路约25 亩)土地使用权,2007 年7 月19 日由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瑞公司)以4.66亿元联合竞得,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同日,公司与盛利源公司、兆瑞公司签订了《付款与交地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特别说明"第4 点明确约定"零星用地宜整合使用,摘牌单位须承诺按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协议签订后公司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其履行补征零星用地的义务,但原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土地。2009 年5 月原告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于2008 年7 月19 日前交付土地为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交付土地同时赔偿因延迟交地所产生的违约金143,994,000 元并承担相关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已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土地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三、公司对本次判决的说明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事宜,并且保留相应的法律赋予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省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或有负债的预计。实际影响数额将以法院终审判决及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

  六、备查文件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

  2、《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20)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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