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7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 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霍熠和刘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78,610,000股(均为非流通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6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霍熠、刘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由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