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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0-063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5家投资者——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都做出承诺: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三、保荐人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 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0-064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07号”文核准,公司向符合条件的5家投资者定向发行7,280万A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1,817.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82.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利安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1072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五个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万元)

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利用林木剩余物生产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5,061.3615,061.36
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技改项目9,828.247,868.24
福建省龙岩山田林业有限公司1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13,320.9013,320.90
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亩低质低产林改造项目12,460.8012,460.80
福建中福种业有限公司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4,070.724,070.72
合 计64,742.0252,782.02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具体事宜(详见2010年11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0-060】号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利用林木剩余物生产中密度纤维板项目、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福建省龙岩山田林业有限公司10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亩低质低产林改造项目、福建中福种业有限公司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敏、吴亚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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