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 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联系电话:0598-56568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青山纸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得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
青山纸业/上市公司 | 指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码:A股600103) |
青州造纸/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信达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省财政厅 | 指 |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南平中院/执行法院 | 指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青山纸业85680000股限售流通股分别过户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省财政厅名下的行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伍亿肆仟伍佰贰拾贰万陆仟捌佰零肆圆贰角玖分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50000100002838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5814357-0
主要经营范围:纸浆、纸和纸制品制造,工业生产资料(不含汽车)、百货、日用杂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对外贸易(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技术咨询,轻工技术服务。
营业期限:自1996年5月21日至2046年5月20日
税务登记证号:闽国税登字350427158143570号
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邮编:365506
联系电话:0598-56568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6.7 0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田国立,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32.52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梅兴保,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10.70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赵东平,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任职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留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陈文水 | 男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中国 | 福建沙县青州 | 无 |
吴 斌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林 剑 | 男 | 董事 | 中国 | 广州 | 无 |
曾永明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林 锋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王晓洁 | 女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洪伟佳 | 女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王光远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黄孟飞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陈志勇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吴国华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福州 | 无 |
刘天金 | 男 | 董事 | 中国 | 福建沙县青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兼职情况
姓名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陈文水 | 青山纸业 | 常务副总经理 |
吴斌 | 青山纸业 | 副董事长 |
吴斌 |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 | 总经理 |
林剑 | 中国信达广东分公司 | 总经理 |
曾永明 |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总经理 |
林锋 |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 | 总经理助理 |
王晓洁 |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 | 执行高级经理 |
洪伟佳 |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 | 业务经理 |
王光远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副总经理 |
黄孟飞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资产经营二部助理经理 |
陈志勇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办公室经理 |
吴国华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高级副经理 |
刘天金 | 青山纸业 | 董事长 |
上述青州造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最近5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5%以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说明
青州造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案件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2010年8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裁定:将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抵偿债务。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股权将由执行法院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案件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2010年8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6-3号)裁定:将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32,387,04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123,718,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青州造纸不再持有青山纸业股份,且在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增持青山纸业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司法扣划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裁决情况
1、裁决的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终裁定日期
本次司法裁定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
3、案由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与福建省财政厅胜诉,债权金额为分别为581,904,720.03元和353,670,212.57元,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南平中院并案执行。201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福建省财政厅与被执行人青州造纸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①青州造纸将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203,579,107元抵债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青州造纸另外再支付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提交法院裁定;②青州造纸将所持青山纸业股份32,387,04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123,718,493元抵债给福建省财政厅,青州造纸另外再支付给省财政厅现金补偿款59,185,591元,提交法院裁定。
4、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青州造纸已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分别向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支付了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和59,185,591元。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分别请求执行法院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裁定青州造纸所持青山纸业股份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数量交付给其抵债,其中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53,292,960股,福建省财政厅32,387,040股。2010年8月26日,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级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分别裁定如下:
①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53,292,96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抵偿债务。
②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32,387,04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123,718,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③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可分别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司法扣划过户帐户说明
①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其申请并征得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应交付其抵债部分的股权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将协助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②上述应交付福建省财政厅抵债部分的股权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将以司法扣划形式直接过户至其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青山纸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青山纸业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陈文水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附表
1、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和16-3号)。
4、《执行和解协议书》(合同编号:信闽资字[2010]41号)。
上述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本报告书披露网站:www.sse.com.cn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 |
股票简称 | 青山纸业 | 股票代码 | 60010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注:没有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 | 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拥有境内、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 □ (请注明)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85680000股 持股比例:8.0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比例:减少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7%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性关联交易,变动后将不存在关联交易。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注: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无计划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意向。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系法院裁定产生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无□√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陈文水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