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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博盈 公告编号:2010-043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一份([2008]鄂荆中执字第80-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背景情况

  2007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判令:(1)本公司即刻偿还截止2007年9月20日对其的欠款本息2,030,170.64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930,359.83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本公司即刻偿付同期转贷手续费12,542.5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79,884.44元;(3)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原告律师代理费。2008年1月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追加诉讼请求,请求:(1)终止(96001)号《转贷协议》和本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331.5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2)判令本公司借款全部到期,追加偿还欠款994,500.06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6,334,070.33元;(3)判令本公司承担追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2008年2月13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2,000万元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或者冻结本公司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

  (以上诉讼相关的主要内容本公司已在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008年3月2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8年8月15日送达本公司,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96001)号《转贷协议》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786,857.2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5,011,572.19元;利息截止2007年9月20日为53,000.85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37,567.72元;

  2、终止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2000)01号《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331.5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为1,989,00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668,139.90元;利息截止2007年9月20日为195,812.65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47,150.35元;

  3、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同期转贷手续费12,542.5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79,884.44元;

  4、被告不按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履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已在2008年8月22日刊登的2008-020号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环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珍,该公司董事长

  2、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吉朋松,本公司原董事长

  (二)有关案情

  2009年6月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鄂荆中执字第80号民事裁定,将本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401号,面积为2113.13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以上查封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已在2009年9月16日刊登的2009-037号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2010年4月1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鄂荆中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变更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湖北车桥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三、本案的裁决情况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401号,面积2113.13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车桥有限公司30%的股权。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或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裁决仅涉及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直接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鄂荆中执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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