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3日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6号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钟玉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 1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366,33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58 |
7、列席人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钟 玉、徐 曙、金大鸣、曹建林
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6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6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得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得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