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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0-053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03,0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5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中国宝安总股本958,810,042股、流通股579,726,850股为基数,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决议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的剩余资本公积金中的8,000万元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国宝安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定向转增作为中国宝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中国宝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和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生效和实施条件。

以中国宝安总股本958,810,042股、流通股579,726,850股为基数,富安控股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国宝安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22,324,538股中国宝安股份,送出率20%;宝投公司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国宝安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32,085,057股中国宝安股份,送出率30%;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国宝安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32,102,057股中国宝安股份,送出率20%。

以公司流通股本579,726,850股为基数,公积金转增部分流通股股东每10股可获1.379960股(按该转增比例,实际转增股数为79,999,986股),非流通股送出部分流通股股东每10股可获1.492283流通股(按该送股比例,流通股股东实际获得总股数为86,511,652股)。上述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后,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实获2.872243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8年3月17日获得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8年5月16日实施。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3、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中国宝安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已书面承诺:(1)在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如果出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质押、冻结或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对价的情形,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各按50%的比例先行代为垫付;(2)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包括上述追送股份条款)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将先行代为垫付,垫付比例各为50%。代为垫付后,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的同意。

截止2010年5月16日,原非流通股股份已满24个月的限售期。两家股东累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均没有超过中国宝安总股本的10%。

截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2008年05月16日),尚有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执行对价安排,涉及股份26,919,951股,涉及送出股份5,383,990股,根据承诺,富安控股和宝投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垫付比例各为50%,因此各垫付2,691,995股。

2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低于5%)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未执行对价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不得上市交易。截止2009年5月16日,原非流通股股份已满12个月的限售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已支付股改对价。

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没有追加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603,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160,810160,8100.8642%0.0150%0.0147%
林青5,3605,3600.0288%0.0005%0.0005%
林若明117,928117,9280.6338%0.0110%0.0108%
邱科俊80,40580,4050.4321%0.0075%0.0074%
陈树荣117,928117,9280.6338%0.0110%0.0108%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30460,3040.3241%0.0056%0.0055%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60,30460,3040.3241%0.0056%0.0055%80,000,000
 合 计603,039603,0393.2409%0.0562%0.0553%80,000,000

注:冻结的股份数量(股)指该股东所持股份中冻结股份的总数量,包括冻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及无限售条件股份之和。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606,9051.7059%-603,03918,003,8661.6506%
04高管锁定股212,0660.0194% 212,0660.0194%
0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流通股(个人)2,476,2620.2270%-321,6212,154,6410.1975%

0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流通股(法人)15,918,5771.4594%-281,41815,637,1591.433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72,143,62498.2941%+603,0391,072,746,66398.3494%
三、总股本1,090,750,529100% 1,090,750,529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160,8100.0147%注一
林青5,3600.0005%注二
林若明117,9280.0108%注二
邱科俊80,4050.0074%注二
陈树荣117,9280.0108%注二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2,173,1376.6168%74,171,8806.8001%60,3040.0055%注三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86,606,1567.9401%90,391,3958.2871%60,3040.0055%注四
 合计158,779,29314.5569%164,563,27515.0872%603,0390.0553% 

注一:我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龙岗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2008年5月16日股改实施日持有我司非流通股191,441股,未参加股改对价支付。2009年8月6日,我司实施分红方案(每10股送0.5股派0.3元),上述股份增至201,013股。2010年9月,深圳市龙岗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所持我司股票201,013股被全部司法过户到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10年10月13日,我司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垫付偿还手续,涉及股份201,013股,偿还股份40,203股,欲解除限售股份160,810股。

注二:我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宝安区文化用品服务公司在2008年5月16日股改实施日持有我司非流通股382,882股,未参加股改对价支付。2009年8月6日,我司实施分红方案(每10股送0.5股派0.3元),上述股份增至402,026股。

2010年9月,宝安区文化用品服务公司所持我司股份402,026股被司法过户到林青、林若明、邱科俊、陈数荣四位自然人名下。2010年11月19日,我司为上述四位自然人办理了垫付偿还手续,涉及股份402,026股,偿还股份80,405股,欲解除限售股份合计321,621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上表所示。

注三:宝投公司,原持股数为72,173,137股,在2009年5月15日收回垫付股份643,584股,5月25日解除限售51,940,501股,7月21日收回垫付股份53,372股,持股数变为20,929,592股;8月6日分红送股(10送0.5股派0.3元)后增至21,976,072股;2010年1月26日,收回垫付股份144,486股,5月13日收回垫付股份26,230股,5月26日解除限售22,146,788股,8月12日收回垫付股份84,591股,9月3日解除限售84,591股。10月26日,收回垫付股份20,101股,11月25日,收回垫付股份40,203股,欲解除限售股份60,304股。

注四:富安控股,原持股数为86,606,156股,在2009年5月15日收回垫付股份643,583股,5月25日解除限售30,643,583股,7月21日收回垫付股份53,373股,持股数变为56,659,529股;8月6日分红送股(10送0.5股派0.3元)后增至59,492,505股;2010年1月26日,收回垫付股份144,485股,5月13日收回垫付股份26,230股,5月26日解除限售59,663,220股,8月12日收回垫付股份84,592股,9月3日解除限售84,592股。10月26日,收回垫付股份20,102股,11月25日,收回垫付股份40,202股,欲解除限售股份60,304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2009年5月22日122户194,605,04318.73%
2009年7月30日2户426,9760.04%
2010年2月3日9户1,155,8800.11%
2010年5月26日4户82,019,8497.5195%
2010年8月31日49户845,9290.0776%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中国宝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该部分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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