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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建峰化工 公告编号:2010-034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4日(星期二)10:3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中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新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598,799,23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39,390股,占股本总额598,799,235股的66.1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68,250,000股,占股本总额598,799,235股的11.4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327,789,390股,占股本总额598,799,235股的54.74%。

  三、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三聚氰胺项目二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396,039,39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96,039,39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刘震海律师、李国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重天律[2010]见字第30号),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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