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专家审查等程序,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0年11月30日开始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具体公示内容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专区",地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web/static/cata logs/catalog_6/6.html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认定通知书面文件,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在收到相关确认文件后及时披露。
公司现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三年有效期限内,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公司重庆分公司目前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公司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重庆分公司仍将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