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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3-1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33,059,454股,占公司总股份46.9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41.14%;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占公司总股份5.85%。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1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241,897.70元。由于公司2011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193,110,504.37元,根据利润分配的原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89,868,606.67元。根据以上财务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3年度银行借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2013年期间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最高额度为7.5亿元人民币(超出此额度的大型项目投资借款另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决定贷款、开具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宜以及相应贷款融资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宜。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需要为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度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此相关的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2013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聘请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司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4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14万元,如有其它专项审计事宜另行商议;决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范围内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商谈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议案》 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和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的工业土地于2010年被纳入深圳市政府批准的《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此两项目的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1、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就上述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事宜,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承接该项目一切经营和经济权益(包括土地); 2、由于上述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的地块项目包含2009年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资产置换交易中本公司的置出地块(交易详情请见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告),根据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公司决定注册成立两家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分别承接该项目相应的一切经营和经济权益(包括土地)。 以上三家项目公司的投资设立程序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依法办理。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殷长龙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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