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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编号:2013-3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2013-06-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是□ 否? 本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本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9日召开的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为: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以2012年末的总股本131,326,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 2、扣税后,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1.80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税率按10%计征);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1.90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先在股权登记日以税率5%计征),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0.30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5%);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0.10元(实际应补缴税率5%);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6 月 25日,除息日为 2013 年 6月 2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6 月25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3年 6 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董秘处 咨询电话:0431-85666367 传真电话:0431-8567539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 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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