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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3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9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斌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3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9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洪波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质保金)共计2999.60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3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富春环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3年6月19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工程质保金)2999.6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受完结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补充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因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工程质保金)的金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5,4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为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9,32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779.6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4,540.4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69.2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71.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259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在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

  "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39,483万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该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工程进度无后续建设支出,目前正处于验收中;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7,397.71万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914.31万元;募集资金账户节余净额为2999.60万元(含利息收入及设备、工程质保金),占富春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2.24%,其中设备、工程质保金707.26万元,待设备、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公司保证以自有资金予以支付。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2、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采购环节,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同时在控制项目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实施费用。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已全部实施完毕,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工程质保金)共计2999.6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经2013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质保金)共计2999.6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设备、质保金)共计2999.60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富春环保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富春环保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本保荐机构同意富春环保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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