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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3-028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0日上午10: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806,570,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参会股东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孙晔先生、陈秋途先生、袁忠毅先生、尹本友先生、徐柏林先生、唐啸波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林燕女士、庄建中先生、杨达卿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人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1选举孙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2选举陈秋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3选举袁忠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4选举尹本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5选举徐柏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6选举唐啸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7选举林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8选举庄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4.9选举杨达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3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3-019号公告。 5、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熊凤生先生、胡江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李文明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选举熊凤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5.2选举胡江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同意806,570,220个表决权。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2013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3-020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星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3-029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年年富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9020100100130109,截止2013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6,927,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年年富"年年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年年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年年富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并抄送公司。年年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和华林证券。年年富存单不得质押。 三、兴业银行、年年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公司作为年年富实施"年年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年年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年年富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五、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年年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兴业银行和年年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年年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波 、赵桂荣 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年年富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年年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年年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兴业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公司、年年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年年富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5%(以二者孰低计算)的,公司、年年富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同时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相关支出明细。兴业银行应以传真或电邮或电话等方式征询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波 、赵桂荣意见,获得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同意后,款项方可支取,同时兴业银行应向华林证券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和年年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华林证券、年年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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