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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8版) 5)风险分析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偏离的归因分析报告,在组合日均跟踪误差超过0.5%时提出预警;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2)投资操作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指数的标准构成,在设定的调整范围内定出组合中各个股票的比例关系,输入交易系统; 2)需买入股票时,交易员启动组合交易系统,系统按事先设定的个股权重统一下单买入,需卖出股票时,系统统一下单卖出; 3)对于需调整或组合交易出现困难的个股,基金经理可独立发出指令,交易员可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单个品种操作; 4)投资部定期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误差的测算,若跟踪误差超过允许的范围,则对组合进行调整; 5)当发生新股申购和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增发时,研究部提供拟发行新股企业和增发企业的研究报告;投资部根据研究报告进行新股申购和增发; 6)本基金建仓期为3个月。 (二)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比例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 95% * 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 5% *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A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名称。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通过承担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来获取市场的平均回报,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投资产品。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9.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未出现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五、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可选择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如下(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2)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根据投资人的选择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统一为0;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记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它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其他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2)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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